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五五六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生产雷峰山茶、青海冬虫 夏草、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和硕葡萄酒、和田大枣、伊犁薰衣草 精油等 6 个产品的 11 家企业,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 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 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现予注册登记。自即 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 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11 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 年 11 月 28 日
附件
11 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