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专利
申请号:201110258188.6,发明名称为:样品座托架与炉盖的联动机构。
无效决定号
36179
无效决定
维持201110258188.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证据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110258188.6、发明名称为“样品座托架与炉盖的联动机构”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09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3月13日,专利权人为洛阳特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省略权利要求内容)。
针对上述专利权,洛阳海纳检测仪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7年11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2017)新密证民字第555号公证书,共20页,具体包括:
(1)公证书正文;
(2)照片24张,其中包括:
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相关照片、合同编号为20080420的《工业品购销合同》的照片、TNRY-01A自动熔样机结构照片,铭牌显示其出厂日期为09.4.18;
(3)光盘1张,内容为公证现场录制过程;
(4)合同编号为20080420的《工业品购销合同》复印件2页,供方为:洛阳特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需方为: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标的名称为X荧光专用熔样机,规格型号为TNRY-01A,签订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随机配件清单复印件1页、售后服务承诺书复印件1页;
(5)请求人声称的发票编号为01181874和01181875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张,开具日期为2009年05月05日,规格型号为TNRY-01A,购货单位为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洛阳特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其上盖有洛阳特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6)委托日期分别为2009年4月20日、2009年5月13日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电汇凭证》复印件,共1页,汇款人为: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洛阳特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用途均涉及熔样机款;
(7)时间显示为2011年4月30日的《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复印件,共1页。
附件3:(2017)涉证民字第471号公证书,共3页,具体包括:
(1)公证书正文;
(2)现场工作记录;
(3)光盘一张,内容为公证现场录制过程;
(4)公证封存的型号为“TNRY-0lA”、产品名称为“X荧光仪用全自动熔样机”的设备实物。
附件4:(2017)涉证民字第641号公证书,共21页,具体包括:
(1)公证书正文;
(2)合同编号为CG11D-78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共1页,供方为:洛阳特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需方为:崇利制钢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X荧光仪用全自动熔样机,规格型号为TNRY-01A,签订时间为2011年5月12日;
(3)《X荧光光谱配套自动熔样机技术协议》复印件共6页;
(4)《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二张,发票编号为02628051和02628052,开票日期为2011年06月28日,规格型号为TNRY-01A,货物名称为X型荧光分析专用自动熔样机,购货单位为崇利制钢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洛阳特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其上盖有洛阳特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5)《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收款凭证》复印件一张,涉及金额10万元整,2011年6月1日;
(6)《崇钢往来账款结算协议》复印件一张,其中约定以债务人所筹资金6.545万元支付债权人欠款7万元,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债务人为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债权人为洛阳特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7)《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复印件一张,涉及金额陆万伍仟肆佰伍拾元整,委托日期为2011年10月13日;
(8)照片24张,其中包括:
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及崇利制钢有限公司技术开发中心相关照片;
前述(2)-(7)原件照片。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又于2017年12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新提交了附件2-4、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5:CN2694266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4月20日;
附件6:CN102056474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5月11日;
附件7:CN2693550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4月20日;
附件8:CN2772107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4月12日;
附件9:CN1730264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02月08日。
附件10:(2017)郑黄证民字第50916号公证书,共26页,具体包括:
(1)公证书正文;
(2)《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工作记录》复印件一张(共1页);
(3)照片78张(共20页),其中包括:
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及远东耐材质量检测中心照片、TNRY-01A自动熔样机结构照片,铭牌显示其出厂日期为09.4.18;
发票编号为01181874和01181875的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附件2中的发票相同);
合同编号为20080420的《工业品购销合同》共2页,随机配件清单共1页、售后服务承诺书共1页(均与附件2中相同);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电汇凭证》2份(与附件2中相同);
规格型号为TNRY-01A的熔样机入库单,日期为09年5月12日,经手人为宁本荣;
2009年5月的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记账凭单封面;
《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记账凭证》1张(与附件2中相同)。
(4)光盘1张,内容为公证现场录制过程。
附件11:(2017)郑黄证民字第50917号公证书,共16页,具体包括:
(1)公证书正文;
(2)《河南省郑州币黄河公证处工作记录》复印件一张(共1页);
(3)2009年5月的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记账凭单封面复印件1页;
发票编号为01181874和01181875的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页(同附件2和附件10);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电汇凭证》2份,复印件共2页(同附件2和附件10);
规格型号为TNRY-01A的熔样机入库单复印件1页(同附件10);
合同编号为20080420的《工业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共2页,随机配件清单复印件共1页、售后服务承诺书复印件共1页(同附件2和附件10);
(4)打印照片四张(共1页),均为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照片。
附件12:CN2849623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20日。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3或附件10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附件6、附件7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附件5、附件8、附件7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附件12、附件6、附件7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附件12、附件8、附件7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9的结合或附件5、附件8、附件7、附件9的结合或附件12、附件6、附件7、附件9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附件12、附件8、附件7、附件9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2、附件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0、附件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1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0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无法证明附件2照片显示的熔样机与合同、发票中涉及的熔样机对应,且公证书中所附照片结构是公证时的状态,无法证明其为2009年4月20日销售之时的状态,且请求人对附件2所附照片中显示的结构未进行特征对应的指示,其中所附的照片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附件3、4、10的机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并且请求人指定的机器的状态仅表明公证时的状态,附件3也未显示任何可比对的内容,附件10照片显示的熔样机是否是合同、发票中涉及的熔样机也无法证明,且请求人对附件2所附照片中显示的结构未进行特征对应的指示,因此,请求人关于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附件6、7、8与本专利并非同一技术领域也未公开任何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附件6、附件7的结合或附件5、附件8、附件7的结合或附件12、附件6、附件7的结合或附件12、附件8、附件7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附件7、12公开也非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附件9公开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均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8年04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4月02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02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2、3、4、10、11公证书的原件,专利权人表示:专利文献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公证书,形式上认可其真实性。但附件3仅有一个公证员,因此不符合程序要求。请求人表示:附件3、4是同时做的公证,都是两个公证员,现场工作记录也记载了两位公证员。
(2)请求人表示以第二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明确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具体证据组合方式与书面意见一致。其中附件2、10和11结合使用,证明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向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了与本专利结构相同的产品,其产品结构通过图片和视频展示;附件3和4结合使用,证明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向崇利制钢有限公司销售了与本专利结构相同的产品,其产品结构通过实物和视频展示。
(3)双方当事人就新颖性和权利要求1-4相对于专利文献证据的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与之前书面意见基本一致。
(4)合议组同双方当事人一同当庭勘验了附件3公证书中所封存的实物证据,记录如下:
封条上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其上盖有河北省涉县公证处的印章,整个设备上有多处封条,除其中一处外,其余封条完整,现场打开封条,拆解物证,请求人向合议组及专利权人一一指出物证中的部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对应关系。
专利权人认为:
1、 有一处封条断裂,对证据的完整性持异议;
2、 所述物证的铭牌上的出厂日期为手写,不能反映其真实出厂日期;
3、 该物证与附件2中产品照片所显示的结构存在不同之处,证明专利权人所生产的产品型号与内部结构没有对应关系,仅表示外观形状,所以该型号的物证不能与发票和合同中所销售的产品对应,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没有销售过结构相同的产品。
2018年04月27日,请求人提交了河北省涉县公证处针对(2017)涉证民字第471号公证书(即附件3)出具的更正声明,表明该公正过程中为两位公证员,在该公证书所附的“现场工作记录”中可以对此进行确认,公证书正文部分的文字有误,由该更正声明更正错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理由(节选)
1、证据认定
……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关于销售时间:综合附件2、10、11中的《工业品购销合同》以及编号为01181874和01181875的发票,合议组可以确定洛阳特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向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成立。该《工业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款,安装调试后三日内付60%货款……”,其中涉及销售产品是规格型号为TNRY-01A 的X荧光专用熔样机,金额为14000元;2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电汇凭证》中,委托日期为2009年4月20日、金额为42000元的那张与30%的预付货款相符,委托日期为2009年5月13日、金额为84000元的那张与安装调试后三日内付60%的货款相符,因此该《电汇凭证》和该《工业品购销合同》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在第二次电汇凭证的日期也就是2009年5月13日之前已经完成了TNRY-01A型号的X荧光专用熔样机的安装调试,即2009年5月13日之前,买方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收到了所销售的产品,销售行为完成。因此,专利权人与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上述销售行为发生时间为2009年5月13日之前,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
综合附件3、4中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以及编号为02628051和02628052的发票,合议组可以确定洛阳特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向崇利制钢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成立。该《工业品购销合同》中约定“提货前付拾壹万元,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到合同总价的95%,余5%质保壹年”以及“交货时间2011.5.30前交货”,但是涉及金额10万元整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收款凭证》上所显示的时间为2011年6月1日,与合同中约定2011年5月30日前交货且交货前付10万元的情况不符,因此推定实际交货时间很可能在2011年6月1日之后;虽然请求人以附件3封存实物的铭牌上记载出厂日期为2011年5月来印证该销售形成时间,但是合议组认为,即使铭牌上记载的日期能够确认,其也只能证明2011年5月该产品生产制造完成,而不能反映实际的交货时间。根据2011年9月30日双方签订的《崇钢往来账款结算协议》可知,该协议签订时买方已经进行了生产经营活动,由此推定2011年9月30日之前买方崇利制钢有限公司收到了所销售的产品TNRY-01A型X荧光仪用全自动熔样机,但不能确定交货的具体时间。而附件4的《X荧光光谱配套自动熔样机技术协议》第5页约定了“2.设备检验:设备运达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后,开箱检验由买方组织实施,卖方必须派人参加,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可见该“验收报告”的日期能够准确反映本次销售的实际交货安装调试完成时间,然而请求人并未提供该报告。综合上述情形,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与崇利制钢有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了销售行为,但是该销售行为发生的时间仅能确定在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之间,而本专利的申请日是2011年9月2日,处于该销售行为发生的时间段内,在不能确定上述销售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的情况下,尚不能认定该销售行为必然发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
其次,关于照片、实物及视频所显示的产品与销售行为之间的关系:附件2、10和11中的自动熔样机从其照片页第4页第1、2张照片以及第5页第2张照片、第6页第1张照片均可看出该产品具有两个电机,位于箱体两侧下部。附件3中封存的实物在口审现场勘验时看到有一处封条断裂,但是合议组认为该设备体积较大而其他多处封条均完好,有理由认为该断裂可能是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由此不足以证明请求人在实物封存后对其进行过拆封改动;从该产品实物的拆解过程中可以看到其仅具有一个电机,位于箱体中下部。由于附件2、10、11和附件3中所涉及的两个产品外观基本相同,型号完全一样,均是TNRY-0lA型,但从上述对比中可知,它们的内部结构却并不相同,这印证了专利权人的意见,即专利权人的产品结构是不断改进的,产品型号只代表产品的外观形状,不能反映产品的内部结构。因此,由产品型号相同并不能使得附件2、10、11和附件3、4的销售行为与其照片、实物、视频所显示的结构产生对应关系。
此外,由于产品的外壳与其内部结构是能够完全分开的,而产品铭牌位于外壳上,因此产品铭牌上记载的时间不能与产品内部结构形成的时间产生唯一的对应关系,故仅凭产品铭牌上记载的时间不足以认定其即为产品内部结构形成的时间。
由于附件2、10和11,附件3和4中照片、实物和视频所显示产品的内部结构的形成时间不能确认,附件3和4中销售行为的具体发生时间是否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也不能确认,而且专利权人将其已经公开的产品再申请专利,或者在即将申请专利的前夕将含有其技术方案的产品进行公开销售的行为均不符合常规行为举动,因此综合上述情形,合议组认为附件2-4、10、11尚不足以证明其中涉及的两个产品其内部结构构成了本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10、11结合所显示的产品结构或附件3、4结合所显示的产品结构不具备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证据认定”部分,附件2-4、10、11尚不足以证明其中涉及的两个产品其内部结构构成了本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因此,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
3.1、关于权利要求1
3.1.1、以附件5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
……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5相比,附件5仅公开了该熔样炉包括炉体和炉盖(1),其中位于炉体内的载样盘(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设置在炉体内的样品座托架。
权利要求1与附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主驱动装置、传动机构和四连杆机构;所述的主驱动装置主要包括电机(1)、电机(1)带动的丝杠(5)、与丝杠(5)螺纹结合的丝杠螺母(6)和与丝杠螺母(6)联接一体的驱动板(7);所述的驱动板(7)通过丝杠(5)、丝杠螺母(6)随电机(1)的转动而上下移动;设置有与驱动板(7)联接并随驱动板(7)上下移动的拉杆(8);所述的拉杆(8)与传动机构相连,所述的传动机构与四连杆机构连接;所述的四连杆机构包括固定在炉盖(14)上的上固定板(16)、固定在炉体(26)上的下固定板(15)、连杆Ⅰ(12)和连杆Ⅱ(13),所述连杆Ⅰ(12)与连杆Ⅱ(13)的上端分别与固定在炉盖(14)上的上固定板(16)铰接,连杆Ⅰ(12)与连杆Ⅱ(13)下端与固定在炉体(26)上的下固定板(15)铰接,同时连杆Ⅰ(12)、连杆Ⅱ(13)中的一个连杆与传动机构固联,构成在传动机构作用下炉盖(14)随四连杆的动作开启、关闭的结构;在所述的炉体(26)内具有多个样品座托架(25);所述样品座托架(25)的下端与驱动板(7)联接,随驱动板(7)上下移动,所述的驱动板(7)位于上架板(20)、下架板(22)之间,所述的上架板(20)通过四根立柱(27)固定在炉体(26)的下方,所述的下架板(22)由四根两端带螺纹的滑动轴(30),通过螺母固定在上架板(20)的下方;滑动轴承(31)固定在驱动板(7)上,通过滑动轴承(31)驱动板(7)可以在上架板(20)、下架板(22)之间沿滑动轴(30)上下滑动;构成样品座托架(25)的上下移动与炉盖(14)的开启、关闭同步动作的联动机构。即权利要求1中通过主驱动装置驱动与样品座托架连接的驱动板上下移动,与驱动板连接的拉杆随驱动板一起移动并带动与其相连接的传动机构运动,传动机构又与开启炉盖的四连杆机构连接,从而实现样品托架与炉盖的联动;而附件5中并未涉及载样盘的移动,也未涉及炉盖的开启结构,更未涉及两者之间的联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主驱动装置的电机(1)带动的丝杠(5)转动,带动与之螺纹结合的丝杠螺母(6)以及与之联接一体的驱动板(7)上下移动,从而带动与驱动板(7)联接的拉杆(8)上下移动,拉杆(8)与传动机构相连,所述的传动机构与四连杆机构连接、炉盖(14)随四连杆的动作开启、关闭;样品座托架(25)的下端与驱动板(7)联接,也随驱动板(7)上下移动,因此构成样品座托架(25)的上下移动与炉盖(14)的开启、关闭同步动作的联动机构。
附件6公开了一种将电子部件向基板安装的电子部件安装装置,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7]-[0052]段,附图2、3):安装装置具有搭载头,其具有吸附嘴,可以在X-Y平面上自由移动。通过吸附嘴从供给器利用吸附而接收电子部件,将搭载头移动至基板的部件安装位置,并使吸附嘴释放电子部件,由此进行电子部件的搭载。附嘴12的升降装置10具有:作为框体的主体框架11,其固定支撑在搭载头106上;吸附嘴12,其保持在吸附嘴保持架13上,利用其前端部吸附保持电子部件C;作为移动体的可动托架14,其可上下移动地支撑在主体框架11上;第1上下移动单元20,其将可动托架14沿上下方向驱动;第2上下移动单元30,其设置在可动托架14上,并且从该可动托架14经由吸附嘴保持架13将吸附嘴12沿上下方向驱动;负压供给单元40,其向吸附嘴12供给负压;作为负载检测单元的负载传感器15,其检测向吸附嘴12施加的负载;以及旋转角度调节单元50,其以沿上下方向的轴为中心,进行吸附嘴12的旋转角度调节。主体框架11如上述所示固定支撑在搭载头106上,沿X-Y平面向例如电子部件C的接收位置及基板的搭载位置输送。可动托架14经由直线引导部19可上下移动地支撑在主体框架11的下部。该可动托架14被设置在主体框架11上的第1上下移动单元20沿上下方向进行驱动。第1上下移动单元20具有:旋转驱动式的上下移动电动机21(第1驱动源),其在主体框架11的上部,以输出轴朝向下方的状态配置;编码22,其检测电动机的旋转角度量;滚珠丝杠轴23,其经由联轴器与上下移动电动机21的输出轴连结,以沿上下方向的状态,可自由旋转地支撑在主体框架11上;以及滚珠丝杠螺母24,其利用该滚珠丝杠轴23施加上下移动。滚珠丝杠螺母24固定在可动托架14上,通过上下移动电动机21的旋转驱动,与旋转角度量对应而进行可动托架14的上下方向的定位。另外,编码器22将其检测信号向控制单元110(参照图4)输出,控制单元110可以基于检测信号而识别可动托架14的当前位置,并进行上下移动电动机21的动作控制。
综上,附件6公开了上下移动电动机21带动滚珠丝杠轴23转动使得滚珠丝杠螺母24上下移动,从而与其固定的可动托架14也会随之上下移动,第2上下移动单元30,其设置在可动托架14上,并且从该可动托架14经由吸附嘴保持架13将吸附嘴12沿上下方向驱动,从而完成电子部件向基板的安装。
附件7公开了一种自卸散装车自动封闭装置,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2):本实用新型的自卸散装车自动封闭装置,其结构是15吨以上柴油用24V直流电源,15吨以下的汽油车用12V直流电源,带动不同型号液压动力单元,液压动力单元安装在前车架的横梁上,动力单元通过三位四通电磁阀实现油缸上下动作,通过叠加式单向节流阀控制油速度,通过油管3控制油缸活塞杆4、油缸体5作横向的伸缩运动。当油缸活塞杆4向右,油缸体5向左伸展时,左固定板6、右固定板19分别推动传动杆甲7和传动杆乙14向左、向右运动,传动杆头部和链条头部均为活动铰链,从而推动左链条8和右链条16,继而使左链轮10顺时针转动,右链轮17反时针转动,由于左、右推拉拐11、15是随左、右链轮10、17的转动而转动,故当左、右推拉拐11、15将拉力作用在盖板的连接组件20、21上时,(详见图2)左盖板12、右盖板13就闭合随之联动是左支杆9、右支杆18向机架1收拢,形成图1的形状。当油缸活塞杆4、油缸体5在液压动力单元2作用下相对收缩时,左、右链轮10、17的旋转方向正好和上述相反,从而通过一系列的联动打开盖板12、右盖板13形成如图2的形状。
附件7中公开了油管3控制油缸活塞杆4、油缸体5作横向的伸缩运动,在油缸体5和油缸活塞杆4的驱动下,通过一系列传动机构:如左固定板6、右固定板19分别推动或拉动传动杆甲7和传动杆乙14,从而推动或拉动左链条8和右链条16,继而使左链轮10、右链轮17顺时针或反时针转动,带动左、右推拉拐11、15随之转动,从而控制左盖板12、右盖板13的开闭,使得自卸散装车车厢盖自动开闭。
附件8公开了一种电机驱动丝杠螺母副升降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4):请参阅附图1、2,其传动件可视为一个步进电机1、一个主动轮21、一个同步带20、一个从动轮17、一个丝杠5、一个螺母3、一个托架6、一个托板8、一个副支撑架11、一个主安装板15、一个主支撑架2、一个副安装板12。图中托板8固定在托架6上,托架6固定在螺母3上,螺母3与一丝杆5啮合,螺母3与丝杠5安装在一槽形导轨10内部,螺母3的三个面与槽形导轨10的侧面匹配,丝杆5两端及槽形导轨10两端安装在主支撑架2和副支撑架11上,一定位销9固定在定位挡板14上,定位挡板14固定在票箱支撑架7上,主支撑架2及票箱支撑架7固定在主安装板15上,副支撑架11固定在主安装板15上,螺母3外侧装有限位磁铁4,丝杆5受一从动轮17带动旋转,丝杆5旋转带动螺母3沿槽形导轨10直线上升,从动轮17经同步带20与一步进电机1上的主动轮21连接,并被主动轮21带动旋转;槽形导轨10上、下部的外侧面分别安装有上顶磁簧开关13和下顶顶磁簧开关16,槽形导轨10顶部安装有副安装板12;主支撑架2上安装有位移磁簧开关19,从动轮17上安装位移磁铁18,位移磁铁18的轴心与从动轮17轴心线的距离和位移磁簧开关19的轴心线与从动轮17的轴心线的距离相等,当位移磁铁18在从动轮17的带动下转至位移磁簧开关19位置时,位移磁簧开关19在位移磁铁18的作用下接通信号电路,及时获取从动轮17的转动位置信息,因此,位移磁簧开关19能及时、准确地反馈从动轮17转动的圈数,即丝杆5在同一时间转动的圈数,丝杆5带动螺母3作直线运动,丝杆5根据设计的螺纹螺距或导程大小,控制螺母3直线运动的位移大小。由于托架6、托板8与螺母3一起作直线运动,因引,丝杆5的某一时间转动圈数也就决定了托板8直线运动在同一时间的位移大小,即是说从动轮17的某一时间转动的圈数,决定了托板8直线运动在同一时间的位移大小;因此,本发明的位移磁簧开关19用于对托板8直线位移大小进行及时、准确地控制。
螺母3上安装的限位磁铁4能及时、准确地对上顶磁簧开关13、或下底磁簧开关16起作用,便用于上位机对本发明中托板的行程极限及时、准确地控制。
附件8中公开了闸机系统中的步进电机1主动轮21通过同步带20带动从动轮17旋转,带动丝杆5旋转,丝杆5带动螺母3沿槽形导轨10直线上升,固定在螺母3上的托架6以及固定在托架6上的托板8也随之直线运动。
如上所述,附件5中的X射线荧光分析制样用的自动成形高温电热熔样炉,是通过旋转电机(13)的输出轴与载样盘支撑杆(5)相连接,并驱动其旋转,从而驱动载样盘转动,通过电推杆(16)的伸缩驱动使炉体和旋转电机一起以轴承(10)为轴摆动,通过旋转与摆动的组合,实现被熔解样品的均匀化,达到制样目的。其中不涉及载样盘升降以及炉盖的开闭机构,也未提及载样盘升降与炉盖开闭联动的技术问题,故对该问题的解决不能给出任何解决方案的技术启示。附件6、7、8的技术领域与附件5以及本专利相去甚远,基本结构完全不同,且附件6、8中仅涉及与本专利中类似的丝杠、螺母、驱动板的结构,并无相应的开闭盖的要求,也不会涉及二者的联动;附件7涉及了左右盖板的开闭但并不涉及任何托架升降结构,也不会涉及二者的联动,且其中的驱动也是由油管完成并非利用电机,与本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电机驱动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附件5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附件6中用于电子部件向基板安装的上下移动电动机21、滚珠丝杠轴23、滚珠丝杠螺母24、可动托架14等结构应用到附件5中以实现载样盘上下移动,同样也难以想到将附件8用于闸机系统的步进电机1、主动轮21、同步带20、从动轮17、丝杆5、螺母3、托架6、托板8等结构应用到附件5中以实现载样盘上下移动,也难以想到将附件7中用于自卸散装车的油管3、油缸活塞杆4、油缸体5、左固定板6、右固定板19、传动杆甲7、传动杆乙14、左链条8、右链条16、左链轮10、右链轮17、左、右推拉拐11、15等结构应用到附件5中以实现炉盖的开闭。此外,尽管螺母、丝杠配合,四连杆机构等属于常用的机械结构,但是将这些常用结构应用于具体设备中,解决具体技术领域中的相应技术问题,这仍然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花费创造性的劳动来进行各种设计和实验。在请求人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中,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附件5与附件6、附件7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或附件5与附件8、附件7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得到一个由一个电机驱动从而实现样品座托架的升降以及炉盖的开闭联动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6、附件7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或附件5与附件8、附件7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2、以附件12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
……
3.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上述证据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无效决定中宣告无效的专利并不当然无效,若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则存在反转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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