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专利
申请号:201620293595.9,发明名称为“制造冷库板用的双头自动液压模具”
无效决定号
35461
无效决定
维持第201620293595.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点
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保密状态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
案由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省略权利要求书内容)。
针对本专利,常州市文丽冷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7年11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2017)济泉城证经字第41848号公证书,复印件,共32页;
证据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2017)苏05民初158号案件的开庭笔录,复印件,共18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未对本专利
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和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7年12月19日提交了证据1公证书的原件以及随附光盘。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7年12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8年2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8年1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1和2, 合议组将此转送给请求人。专利权提交的附件1、2如下:
附件1: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济南月宫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济南月宫)于2014年11月15日签订的《保密协议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2:自动冷库板液压模具(3加3)洽谈和生产及使用过程的事实说明,复印件,共3页。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原件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和2的原件,请求人对附件1和2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让双方当事人检查公证书随附光盘封印的完整性,并当庭开启密封袋,播放光盘内容。
(2)请求人当庭明确引入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专利权人对此表示认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证据
证据1是公证书,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核实后亦认可其真实性。证据2为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过程中的庭审笔录,专利权人本人参加了庭审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其有能力核实证据2内容的真伪,并提供正确版本,专利权人代理人仅以代理人未参加侵权庭审为由不认可证据2真实性的理由不能被接受,由于专利权人方未能尽到举证责任,合议组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
附件2为第三方济南月宫出具的说明,属于证人证言,由于证人并未出庭作证,其不能够作为单独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是可以辅助证明其他证据中记载的事实。
附件1为专利权人与第三方济南月宫签订的保密协议。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为专利权人与第三方济南月宫之间签订的,其签章和日期存在伪造可能性,不认可附件1的真实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人提供了由专利权人和济南月宫签字盖章的附件1的原件,并且其附件2济南月宫出具的说明中也佐证了二者之间针对3加3双头液压模具存在保密协议的事实,虽然附件1并未明确记载产品名称,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是考虑到二者之间并非真正的销售行为(对此请求人并未提出异议),存在瑕疵亦属常情,请求人仅以签章和日期存在伪造可能性以否认其真实性的理由不足,合议组认可附件1的真实性。
3、关于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联动机构”和“升降控制装置“采用了很宽的上位概念,但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中仅采用了如权利要求2记载的具体结构的联动机构以及权利要求5的光电行程控制开关,由此导致权利要求1-4以及权利要求5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记载可知,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制造冷库板用的多层双头自动液压模具,从而解决传统冷库板液压模具每次只能加工一层冷库板、工作效率较低的问题。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三层液压模具,其采用联动机构的目的是实现各层模座之间的延迟开模,本领域中能将三层模座之间实现可调距离联动的常规部件均能用于本专利中实现其目的,例如饺链式的联动机构;而升降控制装置是控制支架升降的,本领域各种常规的升降控制装置,例如电动升降装置、液压升降控制装置,均可以实现本专利的目的。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上述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充分公开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四组相同的支撑块,但是具有不同的连接方式,固定连接和滑动连接,且说明书与附图未对此进行具体的描述和示明,由此导致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固定连接和滑动连接均是本领域公知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如
何实现固定连接和滑动连接,而多组相同的支撑块也可以采用不同的连接方式与其他物体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可以理解并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保密状态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证书是对济南月宫中设备的公证,其设备照片中显示该设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使用,且其结构公开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证据2是双方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的庭审笔录,其中专利权人当庭表示上述设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交货给济南月宫,佐证了证据1中上述设备的公开日期
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1,请求人负责对济南月宫的设备进行维修,在此过程中,济南月宫从未提及过附件1的保密协议,因此该保密协议从未真正得到行使,不影响证据1成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5-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专利权人提交了其与济南月宫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即附件1,附件2也佐证了该保密协议的存在,附件1中记载了保密期限为“乙方(济南月宫)购入设备之日起至甲方(专利权人)宣布解密或者专利公开时止”,双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甲方宣布解密。
其次,请求人以其在设备的后续维修中济南月宫并未提及该保密协议为由认为该保密协议并未真正得以实施,但一方面,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陈述其负责济南月宫设备的生产、调试以及后续维修,而附件2济南月宫出具的说明中明确记载请求人仅负责了焊接框架和模板的制作,未参与任何的安装调试和升级改造工作。据请求人所述,其亦能够提供济南月宫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明其对设备进行了多次维修,但未提交,未尽到其举证责任,由此不能确认设备交付给济南月宫后,请求人是否进入济南月宫接触到其设备;另一方面,即使请求人确实负责设备维修在济南月宫接触到该设备,其作为部分零部件的制造者以及维修者的特殊身份能够接触到设备并不能证明济南月宫未履行保密协议向所有公众开放该设备,且济南月宫提供的附件2中也记载因为存在保密协议,济南月宫拒绝他人参观请求;此外,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济南月宫未遵守保密协议,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保密协议未能正式实施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认可济南月宫的设备经历过升级改造,具体改造内容请求人并不知晓。
附件2也记载专利权人自2014年11月发货至2016年10月期间对提供给济南月宫的样机进行了较大的改造
升级。可见,尚无充分的证据表明证据1中显示的设备结构在本专利申请日2016年4月8日之前已经存在。
综上所述,证据1在附件1的保密合同的约束之下,请求人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表明证据1所示设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处于公众想得知即能得知的状态,其并未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证据1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应予以全部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无效决定中宣告无效的专利并不当然无效,若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则存在反转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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