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分别制订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第十七/八条)

龙图腾 365 2022-09-02
国家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第十七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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