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二八O号
根据中欧地理标志合作与保护协定谈判框架项下的有关安排,经欧洲联盟委员会推荐,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依法受理了捷克布杰约维采啤酒、仁内华等 2 个欧盟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欧盟产品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 2 个月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产地地理标志受理”
邮政编码:100088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