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四四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生产五常大米、海伦大豆、海伦大米、武夷岩茶、武夷红茶、福鼎白茶、建瓯锥栗、建盏、丰城富硒大米、常宁茶油、安化黑茶、蒲江丑柑、蒲江猕猴桃、邛崃黑猪、中江挂面、锦屏腌鱼、锦屏茶油、普洱茶、紫阳富硒茶、定边羊肉、阿克苏红枣等 21 个产品的 52 家企业(名单见附件), 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52 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