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沁县沃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等26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第374号)

龙图腾 193 2022-07-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七四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生产沁州黄小米、盘锦大米、河龙贡米、广昌白莲、烟台苹果、增城丝苗米、沱牌系列酒(沱牌)、安仁葡萄、王泗白酒等 9 个产品的 26 家企业,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现予注册登记。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26 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 年 9 月 15 日

 

  • 刘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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