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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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针对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 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 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二、请求人资格
1.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2. 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被控侵权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3.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
1. 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适用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为利害关系人和被控侵权人的情形。
2.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
例如:请求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证明文件。如果所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以不提交证明文件,但应当提供备案号。
3.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人的。
例如: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调解仲裁机构出具的立案类文件或其复印件等。如果相关证明文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以不提交证明文件,但应当提供备案号。
四、委托手续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代为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费用
请求人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2400元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六、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